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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勿被保险欺诈伤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1   分享到:
案件简介:

被保险人M于2020年3月12日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2022年12月份,M的爱人申请理赔,告知保险公司M于2021年11月因病去世,因M投保不到两年疾病身故,理赔人员对其既往就诊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M于2020年3月7日曾在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但M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保险金额较大,涉嫌保险诈骗。最终,保险公司做出了拒付、解约并不退还已交保险费的理赔结论,保留对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者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保险金诈骗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等。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保险欺诈需承担的以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欺诈罪共犯论处。

二、 行政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收到15日以下拘留、5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的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是保险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准确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该原则也是维护保险双方利益的基石。


来源: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






值班编辑:胡环环

责任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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